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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合资格港人可领取低保
发布时间:2021-09-05 03:47

8月30日,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下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范围等作出调整,其中符合条件的非深圳户籍困难人士,也可以领取低保。

《办法》明确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规则,即深圳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前,深圳公布的2021年度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提高至为1,300元人民币/月,广东省一类地区今年最低生活标准为1,087元人民币/月。

《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一是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月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要符合规定条件。除此之外,符合以下条件者亦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包括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扩大至部分非深圳户籍困难人员,规定与深圳户籍居民在深圳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其非深圳户籍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此外,将以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扩大至“家庭+个人”,即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但几类特殊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同时,适度提高60周岁以上长者、部分残疾人士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规定在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环比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规定的人员,还可额外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扶助金标准为深圳当年低保标准的30%,以2021年为例,即每人每月390元的人民币。

除此之外,深圳亦建立防范社会救助中的“养懒人”机制。首先,明确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家庭成员就业、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主动申报,可以延续享受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次,进一步明确参加公益性的社区服务时间,即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并增加规定可以免除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情形。

再者,进一步细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的要求,规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最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整机制,对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者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时间未达到要求等,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对像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3个月且未报告,或者超过1年无法联系,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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